條款和條件。

第1條. 適用性、協定的形成。

1.1. 這些一般條件適用於與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所有協定、法律關係和報價,以及在其在Hilversum註冊辦事處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秘審查”。

1.2. 客戶一般或特定(購買)條件的適用性特此被神秘審查明確拒絕,因此不適用。

1.3.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神秘評論的所有報價或報價無義務。 如果報價或報價中提到了該術語,則此術語僅提及要約或報價的有效性,不會影響其承諾。

1.4. 除非明確另有約定,否則神秘審查與客戶之間的協定由客戶完全接受報價后簽訂。 接受由客戶簽署訂單確認書或報價單中的接受頁進行。

1.5. 如果接受要約與要約條件不同,神秘審查保留發佈新要約的權利,該要約將取代舊要約。 在這種情況下,舊產品/服務不再有效。 客戶可以以與上述相同方式接受該報價。

1.6. 客戶實際開始達成協定,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神秘審查簽發的發票,解釋接受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

第2條. 執行協定。

2.1. 客戶必須及時免費提供執行協定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數據。 客戶保證並保證上述數據的準確性。 客戶還負責並接受因客戶提供的所有此類數據和資訊的內容、準確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而產生的潛在問題或索賠的風險。 此外,客戶有義務在適當時間通知神秘審查可能影響協定執行的事實或情況。

2.2. 如果未根據協定及時向神秘審查提供執行協定所需的資訊,或未根據協定向神秘審查提供,或客戶和/或其供應商無法履行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充分或部署),神秘審查有權暫停履行其義務。

2.3. 神秘審查在任何時候給出的所有交貨時間都應被視為大致時間,絕不視為確定條款。

2.4. 為了達到客戶的最佳結果神秘審查履行其職責,以最好的知識和能力。

2.5. 並非協定的一部分的職責只有在客戶事先書面批准后才能履行。

第3條. 價格和費率、開票和付款。

3.1. 所有價格和費率以歐元表示,不包括加值稅和當局徵收的其他稅項。

3.2. 神秘審查有權每年提高其服務的價格和費率。 對於持續履行協定,如果增量與上一年相比超過三 (3)%,則用戶端可以終止協定。

3.3. 所有發票應由客戶在發票之日起14(14)天內支付。 在規定條款內未付款是指客戶在沒有提醒或正式通知的情況下違約。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其他待定和未開的發票都到期並應付。 此外,神秘審查有權獲得未結發票的法定業務權益。 以上所有內容不妨礙神秘審查向客戶索賠額外損害賠償的權利。 這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外費用。

3.4. 基於(指稱的)不正確的發票或(據稱)履行協定的缺陷的潛在索賠必須在發票日期或協定執行后七 (7) 個工作日內由神秘審查以書面形式收到。 如果在此時間段內未收到,則有關發票的任何索賠將失效。

3.5. 協定生效的那一刻,神秘審查發票協定金額的25%(25%),但是,如果協定金額不超過5000歐元(5000歐元)的加值稅除外,協議約定金額是在協定生效後,由神秘審查立即開具發票。 神秘審查沒有義務執行,直到本段前一句中規定的金額支付。

3.6. 如果神秘審查訪問一個地點,該地點被關閉,或沒有人在那裡,此資訊沒有事先披露給神秘審查,神秘審查有權為商定的活動的價格和/或價格開具發票。

第4條. 智慧財產權。

4.1.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根據協定開發或提供給客戶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僅屬於神秘審查。

4.2. 明確允許客戶為客戶提供或公佈神秘審查所做的研究結果,前提是神秘回顧被稱為”研究年度 < 的神秘 > < 回顧月 > “。

4.3. 保留本條第1款所述的智慧財產權尤其適用於(在線)調查表。 因此,未經神秘審查事先批准,客戶不得使用或重複使用(在線)調查問卷。

第5條. 保密、保密。

5.1. 如果資訊或文檔是由一方指定的,或者另一方知道該事實,或者可以假定資訊或檔是保密的,則視為機密。

5.2. 當事人和當事人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協定的規定,使用已接收或提供的機密資訊。 未經另一方事先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材料,或批准使用本材料。 各方當事人和當事人工作人員應採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護他們免遭未經授權的使用和披露。

5.3. 如果一方必須根據法院命令或政府法令公開機密資訊,本條的規定不適用。

5.4. 神秘評論有權在其網站或商業材料中使用客戶的商號、圖片標記和/或字標記,以證明神秘評論已為客戶提供活動並完成了 (a) 解決方案。 因此,客戶授予其神秘審查的許可。

5.5.本條的規定適用於mutatis mutandis當事人 簽訂協定前的期限,以及終止后的時間,而不論終止的原因。

第6條. 處理個人數據。

6.1. 神秘審查有權在神秘審查的內部註冊系統中使用並包括客戶管理所需的個人數據。

6.2. 根據GDPR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在處理個人數據時,各方確認並區分以下角色(包括相關責任):客戶是控制者,神秘審查被視為處理器,神秘審查由神秘審查公司簽約處理個人數據的第三方將被視為子處理器。

6.3. 神秘審查將在執行協議過程中代表客戶按照客戶的指示處理個人數據。 因此,神秘審查不得出於自身目的處理個人數據和/或將其提供給第三方。 神秘審查將盡可能跟進客戶關於處理客戶個人數據的指示。

6.4. 客戶保證,處理個人數據的內容、約定的使用和轉讓不違法,不會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權利。 客戶尤其應確保透過使用服務不會處理特殊類別的個人資料。 客戶賠償和持有神秘審查無害的所有索賠相關。

6.5. 客戶根據GDPR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保護個人數據免遭丟失或任何形式的非法處理。 這些措施確保,考慮到技術的當前狀態和執行成本,一個適合處理和要保護的個人數據的性質所表示的風險的安全水準。 這些措施還旨在不必要地收集和進一步處理個人數據。

6.6. 神秘審查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個人數據免受任何非法處理。 這些措施考慮到目前的技術狀態和執行這些措施的成本,考慮到處理個人數據的風險和性質,需要有充分的保護。 這些措施還旨在防止不必要的個人數據處理。

6.7. 客戶在本協議期間允許審計上述措施,該措施可由客戶執行獨立第三方。 神秘審查特此保證配合此類審計,前提是: (一) 審計本身的費用由客戶承擔; (二) 有關合作的神秘審查費用和/或時間(包括工作人員時間),由客戶承擔; (三) 審計每歷年執行不超過一次; (四) 審計有正當理由,例如數據丟失;和。 (五) 審計範圍由客戶提供,審計僅限於上述範圍。 點。 (三), (iv) 和。 (五) 如果審計是由於對監督機構的調查而導致的,不適用。 神秘審查不能保證審計可以由神秘審查的分包商進行,該分包商負責處理個人數據。

6.8. 神秘審查允許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使用分包商。 在客戶首次請求時,神秘審查將提供子處理器的清單。 神秘審查可以自行決定和判斷更改和/或擴展清單。 如果神秘審查擴展或更改了新子處理器的清單,將在使用預期分包商之前至少兩 (2) 周通知用戶端,並有機會反對建議的新子處理器。

6.9. 如果神秘審查懷疑或知道客戶的個人數據因數據或安全漏洞而洩露,神秘審查會毫不拖延地通知客戶。 針對此通知,客戶獨立評估是否應通知數據主體和/或監管機構。 客戶對通知的任何法律義務負責,並且仍然負責。 但是,神秘審查願意支援客戶履行適用法律和法規中有關處理個人數據的義務。

6.10. 如果數據主體根據《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援引其權利,它將請求轉發給客戶。 用戶端將跟進數據主體的請求。 神秘審查將通知有關轉發的數據主體,並等待客戶的進一步指示。

6.11. 在協定/訂單的期限或個人數據的指定處理期或協議/轉讓神秘審查終止后,客戶將有機會在刪除個人數據之前獲取個人數據。

6.12. 本條的上述段落被視為根據 GDPR 達成的基本數據處理協定。

第7條. 權利與義務的轉讓,分包。

7.1. 未經神秘審查事先書面許可,客戶無權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 神秘評論不能不合理地拒絕上述許可。

7.2. 神秘審查有權在執行協定時利用第三方,無論是通過分包還是雇用人員。 神秘審查應與上述第三方簽訂保密義務。

7.3. 神秘審查有權將協定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不受任何限制,轉移給第三方。 應儘快通知客戶。

第8條. 可歸因和不可歸因缺點。

8.1. 因履行協定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神秘審查總責任僅限於對直接損害賠償的賠償,但不包括加值稅。 如果協定是持續履行協定,則責任僅限於一(1)年協定中規定的金額的一半,不包括加值稅。 在事件中,對神秘審查的直接損害總責任不得超過 40.000 歐元(4 萬歐元)。

8.2. 神秘審查對間接損害、後果性損害、利潤損失、儲蓄損失、商譽損失、業務中斷造成的損害、客戶客戶索賠造成的損害、與使用貨物有關的損害、程式、材料、軟體、客戶對神秘審查的供應商的責任除外。 對因破壞、銷毀或丟失數據或檔造成的損害也排除在外。

8.3. 如果損害是由神秘審查的高層管理人員故意不當行為或有意識的魯莽行為造成的,上述排除和限制不適用。

8.4. 除非神秘審查永久無法遵守,否則只有客戶立即通知神秘審查違約情況,給予神秘審查一段合理的時間來補救這種情況,並且在此時間段之後,神秘審查對協定中可歸因缺陷的責任仍然有效,而在此時間之後,神秘審查仍應承擔不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通知必須詳細和完整地描述未能履行,以便神秘審查將有機會作出充分的回應。

8.5. 本條的規定以及這些一般條件下規定的所有其他限制和責任排除,也有利於神秘審查在執行協定期間使用的所有個人或法律實體的利益。

8.6. 神秘審查沒有義務履行任何義務,如果由於神秘審查不能指責的情況下,或根據法律,法律行為或由於一般和繁瑣的意見,不能這樣做。 如果神秘審查對客戶援引不可抗力,神秘審查應儘快書面通知客戶有關此問題。

8.7. 在神秘審查的不可歸因缺陷(不可抗力)下,除其他原因,除其他外,理解為由於缺少人員、人員生病、罷工、交通中斷、數據和檔丟失、停電、貨物和服務延遲交付等,無法適當履行其義務,無論這些缺陷發生在神秘審查或其供應商處。,不適合客戶提供的材料、軟體或設備,並由神秘審查使用。

第9條. 持續時間和終止。

9.1. 本協定應在噹噹各方簽訂協定時生效,但協定另有規定。 如果協定不是持續履行協定,則協定在雙方履行協議義務時終止。 如果協定是持續履行協定,則適用第8.2至8.4段。

9.2. 協定在報價單或訂單確認中指定的期限內簽訂。 如果未指定持續時間,則適用一 (1) 年的持續時間。

9.3. 協定(初始)期限屆滿后,協議延長一段相當於初始期限的期限,除非客戶在協定終止時考慮到自期限結束后三十 (30) 天的通知。

9.4. 未經神秘審查的明確許可,不可能提前終止持續履行協定。 神秘審查可以提出額外的條件與這樣的許可。

9.5. 儘管協定中已達成一致,但神秘審查有權立即以書面形式和沒有事先通知,完整或部分終止協定:
a. 如果客戶在履行客戶義務時有可歸因的缺點,或客戶無法遵守;
B。 如果神秘審查清楚,客戶沒有地位,也不願意履行其義務;
C。 如客戶已申請暫停付款的情況,已獲准暫停或已申請破產,已宣告破產,即將清償其公司,停止經營或似乎以任何其他方式破產;
D。 如果神秘審查將遭受聲譽損害,通過與客戶的合作,或者進一步的合作將導致預計的聲譽損害神秘審查。

9.6. 如果上述終止,神秘審查不能對任何損害賠償金負責。 客戶有義務對前款規定的與解散有關的第三方索賠,對神秘審查不無害並賠償。

9.7. 如果根據第8.5款終止合同,客戶有義務立即償還神秘審查的費用,儘管神秘審查有權要求全額賠償。

9.8. 如果當事人在上述協定解除或終止時已經履行和交付活動,則本履行和關聯付款不受撤銷義務的約束。

9.9. 義務,就其性質而言,意在在終止後繼續存在,這些義務將繼續生效。 協議的終止不會明確免除當事人的保密性、智慧財產權、適用法律和主管法院。

9.10. 如果神秘審查授予用戶端訪問在線環境的許可權,則在終止后三 (3) 個月內撤銷訪問許可權。

第10條. 適用法律、主管法院和其他規定。

10.1. 這些條件所適用的協定所產生的所有要報價、協定和協定,僅受荷蘭法律的約束。

10.2. 當事人最好通過調解來解決爭端。

10.3. 如果當事人不能通過調解解決其對協定的爭議或與協定有關的爭議,則當各方將爭議提交神秘審查有其註冊辦事處的地區主管法院(“區域”)。

10.4. 在衝突條款的情況下,訂單確認以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為準,而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以報價為準。

10.5. 如果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被廢除或宣佈無效,則雙方之間的所有其他條件仍然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各方將同意一套新的條款,這些規定將盡可能符合無效或無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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